預設醫療指示

常見問題

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記錄低訂立人個人醫療意願的法律文件,目的是讓醫護人員及家人清楚明白訂立人的個人意願,當訂立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在指明在特定情況下你拒絕接受哪些維持生命治療,以減輕不必要的醫療程序(如心外壓等)所帶來的痛苦,讓訂立人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確保醫療自主。
「安樂死」是指以藥物或其他方式「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醫療護理的一部份」,在香港現時的法律下並不合法。

預設醫療指示是指病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在特定的條件和不可逆轉的情況下,不提供、停止或撤去維持生命治療,以減少延長生命而導致的痛苦。
要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必須年滿 18 歲且具有精神行為能力。指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需要至少兩名見證人簽署,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是註冊醫生。該醫生須確認你在訂立指示時具有精神能力並理解指示的性質,並向你詳細解釋預設醫療指示。

 

Alongside 同行提供預設醫療指示訂立、見證簽署服務,由註冊醫生解釋整份預設醫療指示,並證明你在簽署時具有精神行為能力作預設醫療指示。
《條例草案》依照謹慎訂立,容易撤銷的原則,只要你仍然具有精神行為能力,你可以隨時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可以通過口頭、書面或銷毀預設醫療指示、或在指示的第 5 部份簽署、或訂立另一份預設醫療指示撤銷原有的指示。
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包括
1. 訂立者必須 18 歲以上並具有精神行為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
2. 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必以清晰的方式呈示指示中的所有指令;
3. 訂立者必須在指示上簽署,並填寫簽署日期;及
4. 由兩名並非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見證簽署,其中一名必須為註冊醫生。
預設醫療指示需要兩名見證人,其中一名必須是註冊醫生。
見證人不能是你的「利益攸關者」,即不可以是遺囑或保單的受益人,有機會因為離世而獲得任何遺產的人(如家人或親屬),或其他聯權共有人,如物業「長命契」的共同擁有人、或聯名戶口的所有人。
當訂立者喪失精神行為能力並符合指示中所指定的條件時,預設醫療指示便會適用。
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無法理解、作出有關其醫療決定的情況,常見例子包括陷入昏迷、腦中風、「爆血管」、嚴重腦退化症或嚴重思覺失調等情況。
常見例子包括嚴重腦損傷、昏迷、癡呆或由於其他原因無法表達或理解醫療決定。
預設醫療指示適用於訂立者喪失精神行為能力並符合指示中所述的條件時,包括:
1. 末期疾病;
2. 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狀態;或
3. 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末期疾病指的是病情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對任何醫治方案均沒有反應,剩餘的壽命以日、星期或月計算,任何形式的維持生命治療只會起到延遲死亡的作用,俗語說:「藥石無靈」的狀態。
因此單純患上癌症本身並不屬於罹患「末期疾病」的定義,只有末期癌症,在現今醫學上沒有任何方法治療方符合末期疾病的定義。
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狀態指的是腦部受到嚴重損傷,以致處於對自我及周圍事物沒有意識的狀態,除反射行為外,沒有能力對周圍事物作出有目的的反應。重點在於「持續性」及「不可逆轉」的狀態,指昏迷或植物人狀態持續而且無希望恢復意識。
因此單純因交通意外而陷入昏迷的狀態當下未能即時定義為「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狀態」,因為在手術或其他醫療方法後仍有望回復意識,故此預設醫療指示不會即時生效。
指的是既不屬於「末期疾病」,又不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狀態」,但罹患一些晚期、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病情,以致壽命受到限制。例如罹末期腎衰竭的病人,每日需依靠「洗腎」維持生命;如晚期慢阻肺病病人,需依靠氧氣維生等均屬於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例子。
你可以在預設醫療指示中指明你在喪失精神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 (CPR) 或插管等治療,並指明指示在哪些情況下適用(末期疾病、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延續生命治療指的是旨在維持或延續生命的醫療措施,例如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插管、人工餵食等,但不包括基本護理及紓緩治療。
常見維持生命治療包括:
  1. 心肺復甦術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2. 插入呼吸喉管 Endotracheal Intubation
  3. 呼吸機 Mechanical Ventilation
  4. 強心藥 Vasopressors & Inotropes
  5. 心臟起搏器 Pacemakers
  6. 腎臟透析(俗稱洗腎)Renal Dialysis
  7. 抗生素治療 Antibiotics Treatment
  8. *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 Artificial Nutrition & Hydration
* 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的意思指透過喉管或導管,向病人供給飲食,如透過胃喉餵食或靜脈注入營養液。
預設醫療指示不能拒絕基本護理(如飲食、清潔)或紓緩治療(如止痛),這是為了保障病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舒適,這些治療不屬於維持生命治療範疇。
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者有責任保管該指示。
你應確保自己或家人能夠在需要時向醫護人員提供指示的正本或核證副本。
除預設醫療指示的正本外,根據《條例草案》,由一名註冊醫生或一名在香港執業的律師核證為真實的副本均屬於圓效文本 (Validating copy) ,醫護均需接納為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
Alongside 同行提供核證副本的服務,每份核證副本費用為港幣一百元正。
 
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如,如果醫護人員在明知且能夠執行的情況下不遵從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可能會面臨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責任。
不可以。

只要你在訂立指示時具有精神行為能力,家人無法推翻你所訂立的合法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亦必須遵守預設醫療指示內的指示作出醫療決定。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當中訂明尊重末期病人的權利十分重要,須得到病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充分參與,並指出如遇上竟見分歧時,病人的自決權應凌駕於其親屬的意願。
除非曾向法庭申請作為十八歲以上人士的合法監護人,否則當一個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病人的主診醫生須按病人的最佳利益作出醫療決定。
不能。

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所有滿十八歲具精神行為能力的人均對自己的醫療決定有絕對的自主權。
若因為意外或患病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家人包括配偶、父母或子女均不能代替病人作出醫療決定,只能由主診醫生依據病人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斷。在決定的過程中,醫護會諮詢病人家屬,並向家人解釋醫療方案及決定。
不會。

預設醫療指示只適用於特定的情況下方適用,單純因交通意外而陷入昏迷並不符合「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狀態」的定義。因此醫護人員仍然會提供急救和其他必要的治療,直到他們確認指示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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