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醫療強調個人自主權,在患者清醒時,任何醫療決定都必須尊重患者的意願。但一旦意外、昏迷或疾病等原因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醫護人員無法確定其真實意願,只能從專業角度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醫生會諮詢家屬的意見制定醫療方案,但患者如何走人生最後一段路的真正想法或意願未必與其家屬或醫護一致,你希望瀟灑離去,但家人或因不捨不多作挽留。
透過預設醫療指示,任何人都可以在擁有精神能力時明確記錄個人「維持生命治療」的選擇,確保即使在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下,醫療決定仍符合患者的意願,避免不必要的痛苦或治療,也避免家人間不必要的衝突與困擾,同時免去親友作沉重決定的心理負擔。
預設醫療指示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下,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對自己的醫療決定有絕對的自主權,可以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治療;但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例如腦部受創、中風、昏迷、嚴重腦退化症時,病人無法自行決定醫療方向,醫療團隊根據病人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斷及決定醫療方向,過程中會盡量諮詢身邊家人或親屬的意見,但最終的決定權仍然在醫護團隊手中。
但當家人之間的意見出現紛歧,或與醫生的意見不同,又或者病人沒有任何親屬的時候,醫護團隊未必能夠了解病人臨終時有關維持生命治療的想法,或會帶來不必要的入侵性治療,變相延長了病者的痛苦。
預設醫療指示則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預早明確指明當患上不可逆轉病況及未能表達自己意願時有關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避免不必要的治療,減少臨終的痛苦,有尊嚴地走過人生最後一段路。
如何訂立一份預設醫療指示?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必須為 18 歲以上的成年人,在訂立時具有精神行為能力;並在兩名獨立的見證人下簽署方有法律效力。
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為香港註冊醫生,負責向訂立人充份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內容及選擇,並證明訂立人在簽署時具有足夠精神行為能力。兩名見證人均不可以為訂立者的「利益攸關人」,即並非訂立人的遺產繼承人、保險受益人等。
服務收費
同行 Alongside 提供預設醫療指示服務,由註冊醫生為訂立人詳細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內容,並提供見證服務,收費每份港幣 $2,000 元;同時提供認證預設醫療指示副本服務,以供身邊信任的人保存,每份核證副本的收費為港幣 100 元。
預設醫療指示的適用範圍
預設醫療指示只會在訂立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以及符合在指示上所選擇的預設條件下方適用。
三個預設情況為:
末期疾病
即不可逆轉的末期疾病,如已擴散的末期癌症,在現行的醫學下沒有辦法根治,剩餘壽命只有數日、數週或數月;
持續性植物人或不可逆轉昏迷
指由於嚴重腦損傷,導致永久失去意識,無自我意識,或對外界刺激無反應,並且無任何恢復的可能性。
因此,不可逆轉昏迷狀態並不包括因為藥物、或者代謝問題而引致的昏迷。
其他晚期不可逆轉壽命受限疾病
包括末期疾病及持續性植物人狀態以外,其他已經進入晚期、無法逆轉、而且醫學上預計壽命非常有限的其他疾病。
例如晚期腎衰竭病人、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等
香港交易所慈善基金資助低收入人士免費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同行 Alongside 獲香港交易所慈善基金資助,向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條件的人士提供免費預設醫療指示辦理服務,名額有限。
- 正領取政府補助,如綜援、傷殘津貼;
- 收入低於本港貧窮線;
- 公屋戶;或
- 劏房戶
有關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安樂死」在香港並不合法,故此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並不等同「安樂死」,訂立者只能在指示內指明拒絕接受部份或全部維持生命治療。
維持生命治療是指用以延長生命的醫療程序,但這些維持生命治療並不能夠醫治本身的疾病,常見的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法(CPR)、呼吸機、插喉、強心藥、輸血、心臟起搏器、洗腎、抗生素、人工營養或水份以及專門治療等。

心肺復甦法

呼吸機

插喉

強心藥

輸血

心臟起搏器

洗腎

抗生素

人工營養或水份

專門治療
不能拒絕的治療
預設醫療指示的目的是減低病患臨終時的痛苦,有尊嚴地離世,因此即使簽署了預設醫療指示,一些基本護理照顧(如抹身、翻身)及紓緩性治療(如嗎啡等止痛藥)仍然會繼續。
如何撤銷預設醫療指示
依照「謹慎訂立,容易撤銷」原則,已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只要在仍具有精神行為能力下,訂立人可隨時撤銷。方法包括銷毀文件、簽署撤銷聲明、在見證人前宣告撤銷,或重新訂立新一份預設醫療指示以取代舊有預設醫療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