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AMD)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又有何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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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9/08

已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是否在任何情況下救護員都不會急救?

不少人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都會問我們:
「如果我突然暈倒,救護人員知道我有預設醫療指示,是否便不會替我施行心肺復甦術?」
「既然預設醫療指示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為甚麼還需要不作心肺復甦術 DNACPR 命令?」

答案是:預設醫療指示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兩份性質和作用不同的法律文件。

簡單來說:

  • 預設醫療指示記錄訂立者預先作出的醫療決定;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則是註冊醫生根據當事人的當前臨床狀況簽發的命令。

兩者可以互相配合,但不能互相取代。

甚麼是預設醫療指示(AMD)?

訂立者可以透過預設醫療指示表明:如果將來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而當時符合指示上所指明的先決條件,則不得對自己施行哪些維持生命治療。

因此,預設醫療指示可以涵蓋心肺復甦術(CPR)以外的維持生命治療,範圍一般較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廣泛。

不過,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指令並非在文件簽署後便立刻生效。要按照指令不施行某項維持生命治療,有關指令必須同時有效並適用。

甚麼是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的法定命令,其中最少一名須為專科醫生。

命令訂明:在命令有效並適用的情況下,當事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得對當事人施行心肺復甦術。

因此,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只處理一件事:

當事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向當事人施行心肺復甦術,並不包括其他維持生命治療的處理。

預設醫療指示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分別

 預設醫療指示 (AMD)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DNACPR)
文件性質訂立者預先作出的醫療決定醫生根據當事人的當前臨床狀況簽發的命令
由誰訂立?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醫生可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或不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訂立命令
見證要求兩名無利益關係的見證人,其中一名必須是香港註冊醫生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最少一名須為專科醫生
涵蓋範圍可按照有效並適用的指令拒絕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命令只關乎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文件格式可採用《條例》附表2的標準表格;如符合所有法定條件,亦可使用非標準表格必須使用《條例》附表3的訂明表格,否則命令無效
電子版本儲存在醫健通(eHealth)的電子版預設醫療指示(eAMD)可作為確效文本現階段不設電子版本,須以紙張形式簽發
效力期沒有期限一年。到期後必須由醫生續期

常見誤解:有預設醫療指示,救護員便一定不會施行心肺復甦術?

這個說法是錯的。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不代表訂立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拒絕急救;也不代表施救者只要知道當事人有預設醫療指示,便不得施行心肺復甦術。

預設醫療指示中的相關指令是否適用,須考慮:

  1. 訂立者當時是否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以及
  2. 訂立者的當前情況是否符合該指令所列的指明先決條件。

這些問題涉及專業臨床判斷。單純患有某種疾病,並不一定代表指明先決條件已經獲符合。

例如,一名癌症病人可以在病情尚未進入末期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但有關末期疾病的指令,須待其病情真正符合《條例》所指的末期疾病的定義,並且訂立者已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方屬適用。

因此,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指令是否有效並適用,涉及訂立者的精神能力、診斷、預後及當前臨床情況,需要由醫生作出專業判斷。因此,救護員不能單憑一份預設醫療指示,便假設不得向待援者施行心肺復甦術。

救護員在緊急情況下如何執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

若病人有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顯示已有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名為專科醫生)根據當事人的當前臨床狀況,確認預設醫療指示的指示有效及病人的病情符合指示內指明的先決條件。因此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讓救護員毋須在緊急現場自行判斷當事人的疾病是否已達到指明先決條件,便可按照命令不作心肺復甦術。

不過,在以下情況下,救護員仍有可能不理會命令,並向處於心肺停頓狀況的當事人施行心肺復甦術:

  • 獲出示的文件並非命令的正本;
  • 命令的有效期已經完結;
  • 對命令是否有效或是否適用存有疑問;或
  • 有理由懷疑心肺停頓狀況由非自然因由,或由當事人自己或其他人造成的傷害所引致。

讓意願被看到

因此,預設醫療指示保障的是訂立者預先作出的醫療決定;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是註冊醫生根據當事人的當前臨床狀況簽發、讓救護員在緊急情況時遵從的命令。

訂立文件只是保障的開始。及早溝通、定期檢視病情及想法,並與家人及醫療團隊商討是否需要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才能讓自己預先表達的醫療意願,在最需要的時候真正得到尊重。